下班后吃饭途中出车祸算不算工伤?

2010-1-16 20:16:43  阅读数:  网友评论:

 

 

荥阳人崔胜(化名)下班后外出吃饭的途中遭遇车祸身亡,给自己年仅14岁的儿子崔明(化名)留下了一道难题:父亲的死到底算不算工伤?该不该获得补助金?如今3年多过去了,崔明和父亲工作的单位荥阳某化工有限公司官司仍在进行中,这道题目至今仍无定论。

  工伤官司打了3年还没完

  2007年3月14日20时,崔胜在下班后外出吃饭途中遭遇车祸,当场死亡。他家中只留下了14岁的儿子崔明。从此崔明走上了为爸爸争取补助金的道路。

  由于崔胜没有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争取的第一步是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这一条已经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民事判决予以确认。

  2008年7月31日,荥阳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崔胜为工伤。该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经由市中院终审行政判决予以维持。2009年7月24日,荥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又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厂方向崔明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9822.48元、工伤补助金88402.32元、伤残抚恤金27011.82元。

  厂方不服仲裁,上诉至荥阳市法院。荥阳市法院支持了这份仲裁裁决书,厂方随后又上诉至市中院。

  拒认工伤的理由共有3条

  昨日上午,本案二审在市中院开庭。厂方共列出了3条理由,来论述不应该确认崔胜为工伤,不应该因此赔钱的理由。

  厂方提供的上诉书中称,据厂方调查,事发当晚,崔胜下班后先去了一位工友的宿舍,他没有接受朋友一起吃饭的邀请,而是外出独自去了一家饭店。饭菜上来后他发现自己没带钱,没有吃就离开了,根据事发现场的情况,厂方认为他是在返回工厂宿舍的途中出的事。

  正是基于此认识,厂方认为,一、崔胜下班后的第一目的地是工友宿舍,而饭店已经是第二目的地了,不应算在认定工伤范畴中。二、厂内设有职工食堂,开饭时间在下班后的17时30分~18时30分,且崔胜就住在厂内集体宿舍,所以他外出吃饭应算是他个人行为。三、根据豫劳社工伤(2005)10号文件规定:职工从工作场所出发,并非直接到达居住场所,而是中途去其他地方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务,则其工作场所至到达第一目的地的途中为下班途中。由此证明,崔胜是偏离职工食堂和住宿的地方,且在厂外返回途中出事,工伤认定中认定其行为是“下班途中”与事实不符。但他们并没有就此说法向法庭提供充足的证据。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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