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程序

2009-8-13 10:56:37  阅读数:  网友评论:

 

 

 

一、事项名称: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
二、事项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47号)第二条
三、办理对象及范围: (一)区属企业;(二)中央在京企业、市属企业及其他类型企业一次性裁减人数在20人以下的企业。
四、办理条件: 企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
五、提交资料:1)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报告;
2)法院宣布企业进入法定整顿期的证明书或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盈亏情况评估后出具的资产证明书;
3)企业裁减人员方案;
4)工会或全体职工对裁减人员的意见;
5)《被裁减职工状况分析表》和《被裁减职工花名册》;
6)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六、办理费用:
七、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八、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全部办结
九、业务受理部门:*******行政事务受理中心
十、办公地点:********
十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7:00
十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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